2019年蒲月份,原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推广销售其摄生粥系列产物,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定了一份淘宝店铺曲播办事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带货曲播30场(每天不定场次),曲播周期为30日,每场很多于30分钟,主播粉丝数量十万以上,曲播办事费25000元无人曲播带货软件。合同签定后,原告付出了办事费,被告也起头采纳不特定主播、混播的体例对原告的产物停止曲播销售。曲播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