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度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造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造组织所有无人曲播 。”
无人继承的遗产,无论归国度所有或为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应起首从遗产中了债无人曲播 。
对债务的了债也同样适用限制继承的原则,即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了债债务以死者的遗产现实价值为限无人曲播 。超越部门,国度和集体所有造组织不负了偿责任。
在依法将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之遗产收归国有或收归集体所有造组织所有时,若有人对死者赐与过较多的赐顾帮衬,也应恰当分给其一部门遗产无人曲播 。在我国境内栖身的无国籍人灭亡后, 所遗财富,颠末通知布告,抵达必然期限无人继承时,亦应收归国度所有。